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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相关单选题
更新时间:2024-04-28 05:49:10

1、【题目】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选项:

A.甲素擅书法。一日,甲在梦游中挥毫泼墨,写就一幅颇有艺术水准的书法作品

B.甲对同事乙说,如果评上工程师就请客。后来甲果然评上工程师

C.甲与乙在定情崖下盟誓:永结同心,白头偕老

D.乙约甲到奥体中心打球,甲打车花费50元到达后,乙电话告知甲自己因事不能前往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选项:

A.罪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B.因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C.追诉时效已过二十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D.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答案:

C

解析:

选项A.B错误。《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选项C正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甲须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甲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

1、【题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选项:

A.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有的事实

B.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有的事实

C.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有的事实

D.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有的事实

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

C

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题目】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实施了购买行为,又实施了出卖行为。因为先购进然后卖出是一种倒卖行为,刑法中对倒卖类的犯罪,是有专门规定的,如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文物罪,等等。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

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选项D错误。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

1、【题目】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选项:

A.市公安局

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

D.李某

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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